各县(市、区)招委会、教育局、高招办、各有关中学:
今年1月11日 教育部下发了教学(2008)3号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在《通知》附件《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重申“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4月1日召开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暨招生监察工作会议上,省教育厅领导作了部署,要求各级教育局、高招办、各有关学校重新做好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有关会议和文件通知精神,现就我市重新对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紧急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招委会、教育局、高招办、各有关中学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省招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并将教育部、省招委会的重申规定摘录张榜公布,告知已报名的每位考生,做到人人皆知。应动员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4月10日前主动向负责报名的单位(学校或当地高招办)报告,4月15日后,各报名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学生的举报。
福州市高招办举报电话:83353001。
2.报名单位要重新逐一审查今年已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考生资格,对明显小于应届毕业生年龄的考生(除少年班外)应进行重点审查。集体报名的,由集体报名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个人报名的由县(市、区)高招办负责。
3.集体报名的中学应在4月11日前将审查结果报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有考生姓名、考生号)。4月15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高招办。凡因负责审查人员工作不认真,审查不严格,造成2008年没资格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参加考试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鉴于今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时间在教育部出台重申规定之前,因此,对非高中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只要自己主动报告,不再参加今年的全国统考,市高招办将不做处理。对隐瞒不报或照样参加高考的不合格考生,一经核实,将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福州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日